在厦台湾居民“愿落尽落”服务指南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的意见》和上级部署要求,2024年1月1日起,台湾居民拟在厦门定居落户的,可向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实现“愿落尽落”。
01 申请条件
拟在厦门市定居落户的台湾居民均可提交申请。
02 受理机构
厦门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特设台胞台企专窗受理
厦门市公安出入境管理局镇海路办证大厅
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镇海路64号之1(第一医院对面)
上班时间:周一到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咨询电话:12367
厦门市公安局赴金旅游办证中心
地址:湖里区环岛东路2500号(与五通码头相距50米)
上班时间:周一到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咨询电话:12367
03 办理方式
①本人申请:拟在厦定居落户的台湾居民,无代为申请情形的,由其本人前往受理机构提出申请。
②代为申请: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已满60周岁(含)或身患严重疾病等申请人,可以由监护人或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04 申请材料
1) 《台湾居民来大陆定居申请表》
2) 申请人证件照(1寸、2寸各2张)
3) 有效的台湾地区身份证和台湾地区出入境证件(没有身份证的,交验户籍誊本或户口名簿)。
4) 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旅行证件,并提交复印件。
代为申请的,被委托人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监护人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出生证明或者户籍誊本等监护关系证明。监护人、被委托人均应当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身患严重疾病的应当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05 办理流程
1)申 请
申请人或者申请人委托的代办人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2)受 理
受理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申请回执》。
3)审 核
受理审批机构通过面谈、电话询问、实地调查等方式,对申请情况进行审核。
4)决 定
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审批机构作出批准签发决定;具有法定不予签发情形或在规定期限内不配合调查的,依法作出不予批准决定。
06 办结时限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因特殊情况,可延长至30个工作日。
07 落户办理
被批准定居的台湾居民应在《批准定居通知书》有效期内持《批准定居通知书》和《台湾居民定居证》到定居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手续,当场领取户口本。
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落户手续的,按自动放弃定居处理。
08 居民身份证申领
在办理落户的同时,向定居地派出所申领居民身份证。
办理快递:时限为10个工作日;
自取:时限为20个工作日。
09 不予批准的情形
申请人具有《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以下情形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不予批准定居,向申请人出具《不批准定居通知书》。
(一)被认为有犯罪行为的;
(二)被认为来大陆后可能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利益等活动的;
(三)不符合申请条件或者有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等欺骗行为的;
(四)精神疾病或者严重传染病患者;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来源:厦门出入境